苏建质安〔2017〕289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恢复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2016年5月10日,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谢家村安置区建设项目(铸邦巴黎岛)一期一标段A1号楼工程工地,发生1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致1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厅于2017年5月3日对该企业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在受罚期间,深刻吸取教训、积极整改,现经企业所在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复查,认为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二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恢复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