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现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须到我局备案并取得《江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二、备案时间
2011年9月1日开始,至2011年9月30日结束,为期一个月(9月1日—15日为材料申报时间,9月16日—30日为经营场所检查和备案时间)。
三、备案材料申报
备案采取书面形式,请各经纪机构登陆江都市房地产信息网(www.jdfdc.net)下载《江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交规定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2011年10月1日后,凡未取得《江都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关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2011年10月1日后,本次备案结果将在江都市房地产信息网及主要媒体上公布。
(三)对于在报送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办理备案地址
江都市工农路25号三楼江都市房地产业协会 联系电话:86533767
请各经纪机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备案的准备工作,保证本次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江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