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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房管局关于2011年度江都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年6月16日 阅读2498次

关于2011年度江都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2011年度江都市廉租住房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2011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城镇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2.家庭人均月收入600元及以下;3.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城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家庭;人均月收入600元以下的低收入无房家庭、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下,人均月收入600元及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只可申请租赁补贴。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城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可供房源,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房源供其承租,其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租赁补贴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5平方米。低保、特困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2元。城镇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按面积差发放租赁补贴。每户每月补贴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进行发放。

租赁补贴是政府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专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租赁补贴实行家庭帐户实名制,不租房不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所享受的租赁补贴全部计入家庭帐户,在购买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时,可连同本息一并支取。

三、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确定

1.关于家庭人口的确定

家庭人口按城镇家庭同住的成员(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且实际居住一处、他处无住房、无收入的老人和残疾人。

2.关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属于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3)违章搭建的棚户,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3.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及其他收入,由市民政局具体明确并负责审核确定。

4.关于家庭常住户口时间确定

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城镇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5.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购廉租住房保障的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3年。(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不限定年限)

(2)因父母去世的、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的,给未成年独生子女造成生活极度困难。并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独生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由所在社区代为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审核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

1.申请审核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人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初审,在辖区内公示申请人有关情况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填写《江都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江都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社区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镇人民政府复审。所在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员、住房、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进行收入情况审核和住房状况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发放相关保障凭证。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公示无异议后,次月即享受租赁补贴。配租到位后则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户口薄(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供有效婚姻证明);

(3)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方是有城镇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户籍证明;

(4)收入证明(工资表、工作单位证明、经营性收入证明等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5)孤寡、烈属、残疾、离异等有关证明;

(6)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以上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供《江都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江都市特困职工证》或《城区解危腾让搬迁、拆迁证明》。

五、实物配租方法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确定后,采取抽签定序、按号选房实物配租方法:

1.抽签确定顺序号后,由申请人在可租房源中选出具体的房屋地点、楼幢、室号。

2.参加抽签所需携带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江都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认定书》和《廉租房抽签配租入场券》。委托他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3.对特殊困难申请人(孤、老、病、残)可优先供应一楼房源。特殊困难申请人在登记时,应自愿申请参加一楼房源的优先抽签。如自愿放弃优先供应一楼房源的,应做出书面承诺。

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租住公房退出

1.经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直管公房的,必须将承租的直管公房(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住宅管理中心,由市住宅管理中心出具退房证明。

2.经抽签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如居住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将自管公房退还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出具退房证明;如申请人租住的房屋产权单位改制或破产的,由市住宅管理中心接收房屋,并出具退房证明。

七、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1.申请人租住廉租住房资格认定后,逾期不登记的;

2.申请人登记后,不参加抽签选房的;

3.申请人抽签后,未签字确认的;

4.通过抽签配租后,逾期未签定租约的;

5.申请人须退出公房未退出的。

自动放弃的申请人,可按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重新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退出

廉租住房的租住户经年度审核、公示、确认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必须退出廉租住房,对于拒不退出廉租住房的,则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九、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退出

对于已经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市住房保障中心年底前,对照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进行年审,如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则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十、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严格执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已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已骗取的租赁补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追缴。对于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社区、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中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解释权归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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