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项目区位:    企业名称:    项目用途:    项目类型: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m2    户型: 卫    
     政策体系
转发市房管局关于2011年度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年6月16日 阅读3123次

 


关于2011年度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现就2011年度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2011年度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家庭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月收入900元及以下;2.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8平方米及以下;3.仙女镇城镇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

已购买或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合作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为:二人及以下户60-65平方米;三人户70-75平方米;四人户80-85平方米;五人及以上户90平方米。

以上面积均不包括顶层阁楼面积。购买面积在标准面积以内的,按标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按核准的超购价格购买。

申购人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超购。

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确定

1.关于申购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按一个家庭计算。

2.关于家庭人口的确定

(1)家庭人口以居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人数计算。下列人员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

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

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

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正在服刑人员。      

(2)申请人户口中挂靠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入家庭人口计算。

    3.关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属于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子女的私房计算房屋面积。

(3)违章搭建的棚户,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

4.关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及其他收入,由市民政局具体明确并负责审核确定。

5.关于家庭常住户口时间确定

家庭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城区时间起算,中途因上学、服役等原因迁出后已迁回的可连续计算常住城区户口时间。

6.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因离婚成为身家庭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3年。(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不限定年限)

(2)申请人因特殊情况将原自住房屋出售,现成为低收入无房家庭(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且未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时,原自住房屋出售后,到申请时满5年的,其已出售房屋面积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审核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

1.申请审核程序

申购家庭携带相关申请材料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户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初审,并在辖区内公示申请人有关情况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填写《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报仙女镇政府复审。仙女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员户口、住房、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复审意见后送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中心分别进行收入情况审核和住房状况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市住房保障中心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限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准予发放《江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本批资格认定通知书》,并确定保障面积,组织公开选房,购房人按市规定的本批价格购房,办理相关手续。因自动放弃、房源不足等各种原因当批未购房的,本批住房保障认定资格自动失效。如继续申请申购,按下批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户口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仙女镇城镇常住户口5年及以上的证明;

收入证明(工资表、工作单位证明、经营性收入证明等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租住公房的退出和房屋面积计算

1.租住直管公房的(包括院落内违章搭建的房屋)一并退给市住宅管理中心,凭市住宅管理中心出具的退出直管公房证明,才能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钥匙。

2.租住单位自管公房的,原则上要求退出单位自管公房,若不能退出的,其居住公房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拥有私有房屋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将私有房屋面积与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2011年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春和人家”小区。每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核准。2011年第一批供应的多层房屋价格为:规定面积以内的多层1960/m2(基价),规定面标准以外超购的多层2950/m2,车库900/m2,阁楼1100/m2;楼层差价:一楼-3%,二楼+3%,三楼+6%,四楼+4%,五楼-10%。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资金30/m2;按实代收太阳能、热水器费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税收、物业服务费等。

七、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申购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1.不按规定时间登记认购的;

2.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选房;

3.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缴纳购房款的。

八、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管理

严格执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三审两公示”的办理程序,严把准入关。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已骗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社区、仙女镇、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解释权归市民政局。


 

上一篇:关于印发江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转发市房管局关于2011年度江都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管理单位:江都市欣达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媒体合作、技术支持:扬州大自然网络信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