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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还贷险保额应以贷款金额为限
2006年6月29日 阅读1357次

    保监会近日明确表示,保险公司要合理确定保险金额,除与贷款购房者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外,贷款房屋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贷款金额为最高限额。据了解,此前存在保费计算方式不合理现象,多数房贷险以房屋总价为保险金额,导致消费者多交纳保费。
  保监会还要求,对仅承保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的贷款房屋保险,其保险起始期应为贷款购房者取得房屋使用权之日。此前存在的令消费者不满的现象是,房子还没交付使用,即被要求购买财产损失保险。
  据了解,目前个人办理按揭商业贷款购房时,银行已不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房贷险。房贷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两部分,对于期房购买者而言,房屋尚未验收交付,不应承担财产损失保险义务,但是许多现有保险合同将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捆绑在一起,统一从贷款之日开始缴费,损害了购房者权益。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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