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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开始一房一价
2011年6月1日 阅读5320次


  日前,扬州市物价部门召集全市房地产开发单位,就刚刚出台的《扬州市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进行解读。新规规定,凡在市区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提前5日公布所有房源

  《扬州市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范》要求,已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公示。对已销售房源应予标明,并标示其价格。《规范》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也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标准。

  公示内容事无巨细

  从今年5月30日起,所有商品房须明码标价,不仅做到价格上“一套一标”,需向消费者公示的内容也更为详细,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备案三个月后可申请调价
  
  据了解,我市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从去年开始实施,按照规定,即将进行销售的商品房,在备案时,物价部门将对其进行成本审核。商品房的备案价格将向社会公示,企业在实际销售时,可以低于备案价,但不能高于备案价销售,价格备案后六个月内不得调整价格。今年,物价部门对备案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商品房价格备案三个月后,企业可以申请调整价格,但必须说明原因。

  重点检查九大违规行为

  物价部门表示,6月起将对市区商品房明码标价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九大违规行为: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的;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未按规定“一套一标”的;未一次性公布全部预售房源的;标价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的;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或另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反公平、公开、自愿原则单独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来源:扬州日报,编辑: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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