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住保发〔2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通知
仙女镇,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江都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1〕95号)、《关于2011年度江都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江政办发〔2011〕96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回购,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配租。
二、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伪造申请材料、弄虚作假、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取消其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已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拒不退出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三、住房保障对象在入住后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合法合规使用房屋,不得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应主动配合市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收入情况进行检查。不配合住房使用情况、资产收入情况核查、公示,或不能对高消费行为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
四、社区、仙女镇、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环节中应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售配租结果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不得违规办理保障性住房转让登记手续。凡出具虚假证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保障性住房的出售、出租业务。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违法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行为。通知发布之日起,仍有违规行为的,公告取消房地产业专业人员资格证。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注销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个人违规倒卖经济适用房的,收回房源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 送: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