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进程中一项重要制度。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国发[2003]18号文件,明确把经济适用住房定位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求控制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落实优惠政策、严格项目招投标制度和销售价格管理,强化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质。据此,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等四部门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强化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在1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推进制度改革、拉动住房消费、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平抑住房价格、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01~2005年,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累计竣工面积约10亿平方米以上,解决了约120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南京、杭州、青岛、宁波、包头等城市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加强供应对象审核、落实优惠政策,严格项目招投标制度和销售价格管理,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方面成效显著。 但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监管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地方政府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片面强调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住房问题,对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履行住房保障职能重视不够,供应量明显不足;部分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不到位,没有明确界定购买对象、审查把关不严,使有限的资源不能落实到应享受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另外,经济适用住房实现方式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多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还不能适应一些困难家庭的需要。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进一步强调,要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下一步工作重点:一是继续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二是严格执行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严格实施供应对象申请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格规范销售管理、严格上市交易管理、严格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三是探索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实现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货币化试点工作,合理确定房租补贴方式,统筹解决各类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要。探索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封闭管理运作的做法。
来源:中国建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