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契税征收新标准 |
2008年11月17日 阅读2822次 |
近日扬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市区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专题会议纪要”,扬州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媒体联合宣布了市区房产交易契税征收新标准,扬州市市区房产交易契税将全面减半。 新政规定,凡个人在市区内购买住房的,从2008年11月1日后(含11月1日)签订正式合同并完成网上备案的,契税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也就是说,建筑面积在144平米(含144平米)以上的商品住房,契税由此前征收的4%下调为2%;建筑面积在144平米以下的商品住房,契税由此前征收的2%下调为1%, 二手房同样适用。 此外,对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商品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我市也将参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