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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2011年4月14日 阅读6007次

                             江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

                                  江政发[2002]179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苏政办发[1999]150号)、扬州市《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2]12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江政发[1999]46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市级机关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顺利进行,现结合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依据政策,民主决策;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新老有别,前后衔接;合理负担,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住房分配新机制。
  (三)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放住房补贴。
  (四)一次性住房补贴优先安排离退休职工和购房职工。其他人员根据资金状况逐步安排到位,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
  (一)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市级机关在编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未租、购公有住房的机关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未参加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和没有租住其他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参加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及租住其他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及补贴标准
  1、一次性补贴方式。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其购房时,单位可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1)对工龄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全额发放;(2)对工龄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龄发放,剩余部分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均额抵扣;(3)对工龄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2、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1)职工购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职工购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补贴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2002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20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或职称(被聘)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即一般干部、职工(初级职称)为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高级职称)为110平方米,厅局级(正高级职称)干部为135平方米(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3)购房补贴由购房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
  (4)工龄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发放购房职工工龄补贴。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职工工龄补贴=年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前的工龄×补贴面积。年工龄补贴额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
  (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及标准
  对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未租、购公有住房的机关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比例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的10%。
  (三)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1、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单位原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其他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市财政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
  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由各单位编制预算列入职工工资渠道解决。
  四、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一次性补贴的发放程序
  由职工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都市市级机关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审批表》,经市财政局审核,报房管局审批。
  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本意见下发前已新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完税发票或建房手续,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从公积金帐户中支取一次性补贴。
离退休职工补贴直接发放给本人,在职职工的补贴存入住房公积金帐户,待购、建住房时使用。
  (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审批程序,缴存办法及使用规定
  1、单位新增职工及时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江都市市级机关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并按规定填报,附报有关证明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房管局审批后,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2、各单位将职工逐月补贴汇缴到中心在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本意见各市级事业单位、各镇机关职工可参照执行。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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