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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4月13日 阅读3429次
        关于印发江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政规〔2009〕1号
 
仙女镇人民政府,市房管局: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以及其它社会救助工作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江都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民政部等部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规定,参照《扬州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暂行)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仙女镇范围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不含“人户分离”家庭),以户为单位认定。(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 )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应持有仙女镇常住户口。在外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视为家庭成员。
  第二条  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家庭月人均收入采用家庭月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的方法确定。
  第四条  家庭收入认定范围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交纳税款等后的收入。
  (三)其他经常性收入
  1.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转给他人或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地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4)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2.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继承收入等。
  3.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等原因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4.借贷收入,主要包括: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其他借贷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城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省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等。
  (五)因公(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按规定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生活救助金。
  (九)用于大病救助的政府补助金、社会公益性捐款等专项救助资金。
  (十)因规划拆迁一次性获得的用于购置经济适用房等安居性质的住房赔(补)偿款中实际支出的部分。
  (十一)其他不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六条  工薪收入调查评估办法:
  (一)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其中,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二)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申请人申报,社区居委会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第七条  经营净收入调查评估办法:
  由申请人申报,社区居委会根据其所提供的近6个月以来税务部门盖章认可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认定。
  第八条  财产性收入调查评估办法: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核定,约定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居委会评估确定。
  第九条  转移性收入调查评估办法:
  (一)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本人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领取存折及《失业证》予以认定。
  (二)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三)赔偿收入,凭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等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四)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五)赡养费和抚(扶)养费,按照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判决,可按照下列方法操作: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义务,可以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5倍的,应将其收入高出保障标准部分的20%收入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抚(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抚(扶)养费计入被赡养、抚(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抚(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六)继承收入,由申请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条  出售多项财产的,其收入应合并计算,由申请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对借贷收入,由申请人申报,社区居委会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遵循“先核住房后核收入”的原则,先由市房管部门初审住房状况,再由市民政部门认定收入状况。
  (一)住房困难家庭的户主本人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人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人员、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公示7日,对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江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表》、《江都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或《江都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报仙女镇政府复审。
  (三)仙女镇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送交的材料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房管部门。
  (四)市房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仙女镇政府报送的材料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签署初审意见后,送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市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的材料进行查核,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及时转给市房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社区居委会受仙女镇政府的委托,可以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被确认为城市低保家庭者,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进行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等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住房等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仙女镇政府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等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年度申请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请情况及核实情况报市民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变化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等保障的低收入家庭资格进行重新认定。对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应及时反馈市房管部门,并同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变化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等保障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十九条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或者在出具证明时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进行处理。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提供诚信申报或提供的诚信申报不真实,以及提供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或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同时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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