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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明确车位车库归属、农村购置宅基地等
2006年12月25日 阅读1714次

物权法(草案)24日第七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的草案审议稿中明确提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草案七审稿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作了进一步明确。

  对于建筑区划内的车库、车位归属问题,草案七审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说,这一问题由于涉及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因而争议也大。作出上述规定,主要考虑到: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从房地产市场的情况看,一般来说,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方式约定业主专有或专用的。这样,既容易操作,也可以避免纠纷。同时,从现实情况看,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当然应归业主共有。

  针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问题,草案七审稿规定:“宅基地使用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七审稿中这样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也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

 
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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