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市前期物业管理
服
务
协
议
江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制
(示范文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名称: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购房人)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定《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12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委员会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甲方签定并遵守《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定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和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信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1、道路保洁;
2、垃圾收集与处理;
3、垃圾桶、果皮箱保洁;
4、标识、宣传牌、雕塑、信报箱保洁。
四、绿化的日常维修与管理
1、草坪管理;
2、园林树木管理。
五、安全防范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门卫管理;
(3)小区巡逻。
2、责任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2)24小时监控小区的治安、消防、交通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进出小区车辆交通秩序管理;
(2)车辆停放管理;
(3)按规定收取车位级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2、责任
(1)保障小区道路畅通;
(2)实现车辆有序停放。
七、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见附件:《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保持房屋完好和整洁;
2、无有碍市容和观瞻现象。
二、设备运行
1、安全正常运行;
2、无事故隐患、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每年年度对道路、绿地等进行了全面检查1次
2、每半年检查巡视1次房屋主体结构,发现质量问题向业主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的委托,组织维修工作。
四、环境卫生
1、道路每日清扫2次,保洁时间不少于4小时,目视道路基本干净、整洁;
2、共用楼道每周打扫2次,拖洗1次,保持楼道地面基本干净,无垃圾、杂物;
3、垃圾桶每3日抹布抹1次,无散落垃圾;
4、标识、宣传牌、信报箱每周擦拭1次,擦拭后保持无灰尘、无污迹。
五、绿化
1、成活率90%以上,生长茂盛;无病虫害;根据季节施肥、修剪;
2、生长长势较好,生长与该树种、该树木的平均年生长量相当。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有较为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
2、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
七、安全防范
1、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班看守,对进出车辆、访客实行登记;
2、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6次,夜间不少于8次,安全巡逻有记录。
八、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1、急修服务30分钟到位,12小时内修复;
2、小修原则上2日内修复(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2日限制)。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起始时间: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五、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业主委员会建立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的协议调整。
八、每次交纳费用时间:每年12月20日至31日预交下一年度物业管理费。
九、当政府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调整的,乙方同意按照与服务标准相关对应的调整后的指导价标准交费。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专项服务根据业主的需要及物业管理企业的能力,经双方协商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公共服务内容以外的服务;
二、物约服务经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特别约定,有偿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公共水电费为代收代交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收取,按实结算。
二、乙方拥有机动车辆的应按规定购买保险。(基本险与附加险)
三、小区内设置广告收益扣除成本,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乙方家庭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乙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江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