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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声音:经济适用房不宜用于奖励人才
2006年9月29日 阅读1567次

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印发《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申购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杭州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组织一次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住房申购,市、区两级每年将提供数百套住房,用于解决市区有突出贡献人才的住房问题。也就是说,“杭州定期为有突出贡献人才提供经济住房”。(新华社9月23日)

    杭州为有突出贡献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政,彰显了杭州市委市政府在重视人才、

    吸引人才、激励人才方面的努力,这种努力值得肯定。但“定期提供经济住房”的方式,却值得商榷:“经济适用房”适用于“奖励人才”吗?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得很明确:“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注意,“符合下列条件”之后并没有“之一”,要获得经济适用房买租资格,就必须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杭州“定期为有突出贡献人才提供经济住房”所依据的条件,却超越了上述4个条件之外——只要有“突出贡献”就行,而不管该“人才”是否已有住房、家庭收入多少。

    这似乎很令人困惑,政府奖励人才,有各种奖励的方式可以选择,为何要单单拿“经济适用房”作为奖品?其实,政府拿“经济适用房”奖励人才,不过是一个习惯性动作。“经济适用房”既然可以作为公务员的福利,那么拿它作为对人才的奖励,又有何不可呢?但在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这样做,实际剥夺了低收入家庭的权利。

    奖励,如果以剥夺、妨碍他人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利为前提,就有“厚彼薄此”、“劫贫济富”之嫌。某一群体得到的奖励越多,另一群体的权利就越少。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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