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在商业秘密与知情权之间划出清晰的权利边界,历来就是法学界的难解问题。我国房地产领域出现的诸多事例,让这个难题变得更为现实。开发商应否公开房屋建造成本,支持者认为,房价居高不下,开发商谋取暴利,通过公开建造成本,可以有效遏制房价攀升;反对者认为,建造成本是企业的商业秘密,除依法应向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外,企业无需对外公开建造成本。学者观点则相当模糊,有学者认为建造成本在事实上已经公开,还有学者提出政府应公布房屋建造的社会平均成本,从而回避了是否要公开建造成本的问题。
在我看来,学者回避开发商应否公开建造成本问题,其中原因很复杂。首先,建造成本是否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何平衡商业秘密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是数十年来未解的严肃学术课题,很难在短期内得出结论。其次,房价是当下最敏感的话题,百姓怨言甚多,学者出言稍有不慎,难免招来责难或者谩骂。此外,房价高涨且开发商获利丰厚,这是不争事实,但房价高涨原因如何,答案却未必清楚。开发商过度追求赢利显然推动了房价上涨,更有人将房价高涨与地方政府决策失误、暗箱操作、官员腐败、土地出让金等联系在一起。可见,房价高涨只是百姓抱怨的导火索,而非问题的症结所在。但若未搞清房价高涨原因,有病乱投医,难免耽误治疗,甚至酿成更大祸患。
建造成本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有人更关心公众知情权,认为商业秘密应服从于公众知情权,有学者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来解释商业秘密的范围,认为建造成本不属于商业秘密。其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只是诸多商业秘密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迄今为止,我国没有颁布全面规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因此,可能的理论解释是,凡是法律未要求经营者公开的信息或者情报,都属于商业秘密。至于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如何公开,要区分情况对待。《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而未要求公司必须公开其他财务数据,更未要求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公开上述信息。《产品质量法》要求经营者在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合乎法律规定,而未要求经营者公布其他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根据这些规定,经营者没有公布其他信息的法定义务。
如果要求经营者公布其他信息,就只能通过立法程序,广泛征求民意,才能最终划定公开信息的范围。商品房只是一种特殊商品,而各种商品都有生产经营成本。如果要求公开商品房建造成本,无异于要求各行业经营者都公布其生产经营成本。这在各国都是个无法破解的法律命题,也从未见哪个国家采取过如此大胆行动。公开生产经营成本,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要求开发商公开建造成本,是十分艰难的制度选择.
我认为,公开房屋建造成本或许有助于遏制房价,但这是通过揭示开发商的高额利润、给开发商施加社会压力而发挥作用的结果。这种做法或许能够给人以安慰,但却没有根本改变房屋供求关系,也难解房价高涨问题。我认为,增加商品房供给,地方政府公布各地房地产业的平均建造成本,完善经济适用房政策,彻底清除房地产行业内的暗箱操作,建立起公开、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才能够有效地遏制房价高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