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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利国利民
2006年9月4日 阅读1702次

近日,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谋取住房利益。文件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和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也作了严厉规定。

客观地说,让房地产市场摆脱与权力伴生的纠葛,避免重蹈房市计划分配的复辙,取消违规集资建房是一项正确的抉择。我国城市单位集资建房的历史已有50多年,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大企业、小社会的延续,在房地产市场化之初就曾被取消。之所以能够起死回生,这里既有在政府住房保障体制不完善情况下民生之必需,更有既得利益者的拚命捍卫。单位集资建房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呈蔓延之势,并且逐渐演变成权力部门一种变相腐败。不论是从享受当期红利,还是钻政策空子的角度审视,单位集资建房都具有获取不当收益的冲动,权力者遵循利益最大化路径,千方百计让自己的财富寄生于国有土地上得以几何级数增长。

目前,房地产宏观调控遭遇种种障碍,最大的障碍无疑来自于权力寻租。通常来说,行政权力作用于市场是隐性的、间接的,并不与市场主体发生直接关系,不过也有例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就是一例。单位集资建房可以使权力者成为房地产利益链条最终食利者。从而使得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其它各方,包括房地产商、购房者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极有可能使得目前政府全力推行的房地产新政遭遇到阻力。因此,取消集资建房就是取消权力者在集体和福利的名义下进行腐败,保障商品房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

目前,国内集资建房大体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单位集资建房,另一种则是个人集资建房。然而,这两种集资建房的性质却截然不同。个人集资建房缘于消费者面对高房价无可奈何的举动,仍在一些城市摸索过一段时间,但大多以中途夭折而告终;而单位集资建房,一直或明或暗地进行着,尤其是一些机关、学校和垄断企业利用手中的特权,以集资建房为由或侵占国家资产(如浙江湖州电力局领导买别墅),或侵害普通百姓利益(如重庆梁平县交警通过拦路罚款来集资盖房)。由此可见,单位集资建房和个人集资建房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利用特权侵蚀公有财产,损害社会公平。

应该说,此番建设部等部门取消集资建房的措辞可谓严厉,手段可谓强硬,这也进一步证明了特权集资建房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尽管此禁令可谓是正当其时,但有人担心取消集资建房后,并不会影响一些单位和个人便宜拿房,因为这些单位有可能间接或变相集资建房,原因很简单,因为只要特权尚在,其趋利之手就很难停止。如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变相方式集资建房的,仍有可能存在。还需要保持警惕的是,一些有权有势有钱的单位如果不能自己建房,就可能发高额住房补贴。如日前国资委披露的4家发电企业违规发放高额住房补贴的事件就是典型一例。可以想象,禁令之下,一些单位很可能还会偷着搞,而如果监管懒惰,也会导致一些单位大打擦边球。

不言而喻,一些机关单位和垄断企业利用权力进行集资建房,危害甚大。这种集资建房利用特权低价获得土地和免除各种费用,表面上只是减少了单位自身的成本,实际上却是将成本转嫁给全社会,使得公众的负担加重,全社会的福利普遍降低。所以,取消集资建房,首先就要剔除权力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滥用,将少数权力者攫取的公共利益还给全社会,还公众一个公平与公正的市场环境。当然,若想让取消集资建房禁令得以落实到位,还必须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强化,防止出现打擦边球现象。比如,将在取消通知中提到的“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建房”中的“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专门罗列出若干种较为典型的形式,再配以相应的处罚措施,从而不留给违规者任何可乘之机。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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