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初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到“国八条”“国六条”出台,房地产投资过热现象因此有所缓解,但房价过高问题却更显突出,消费者期待的房价回落并没有出现。今年10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4%,涨幅比上月提高0.1个百分点。
房价居高不下,使一些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获得巨大收益,而普通居民只能望楼兴叹。有关专家指出,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主要源于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下一步应继续采取调控措施,在保障市场稳定的前提下,从改善供求关系入手,着力解决房价过高问题。
抑制投机 征税重心应从交易环节转向保有环节
房地产价格持续攀升,与城市一般居民的需求在结构和支付能力上存在着双重矛盾。通常情况下,供给快速增长,空置面积又很大,房地产价格不应该持续上涨。有关专家指出,之所以出现这种异常现象,主要是房地产投机性需求造成的。
据了解,国外十分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例如,美国对不动产征收的税收要占到其全部财产税收的80%。而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涉及税种相对较少,税负相对较轻,这就降低了房地产保有者的经济风险,在客观上增加了房地产投机者的需求。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博士后张金华建议,房地产调控政策必须围绕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进行,在调控需求方面应将房地产税征收的重心从交易环节转向保有环节。
为了抑制房地产投机需求,国家应考虑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统一征收物业税,按房地产的面积每年付税;同时,征收房地产转手交易时的资本获益税,使房地产涨价收益的一大部分回馈给社会。
经济学家王小广认为,国家还应在房地产开发环节适当征收消费税,现阶段可只限于别墅、高级公寓等高档住宅,这将有效抑制投机需求和过度消费行为。
同时王小广建议,为保障一般居民合理房地产消费,国家在征收消费税时应确定一个上限,如人均20平方米可以不征收税,超过这个上限则按累进制征税。
供应结构 保障经济适用房土地供应不低于70%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最大问题是,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不对应。无论从眼前看还是从长远考虑,我国的住房需求主体都是中低收入的普通居民家庭,住宅供给理应以大众化需求为主。但据统计,我国250个地级以上城市中,70%还没有完全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面不到4%;经济适用房开发投资出现负增长,目前只占商品住宅总投资的5%。
有关专家指出,只有加大经济适用房的投入量,才能有效改善我国房地产市场供应的结构性矛盾,起到平抑房价的作用。
为了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供应量,国家在今年5月出台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推出一项有力措施,规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继续停止别墅类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但是,为了追求经济增长,一些地方仍在想方设法缩减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至今未使上述政策得到真正执行。甚至某大城市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曾发出过“无法执行”的言论,而这个城市的房价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形势下,逆势而上,涨幅位居全国前列。
中国人民大学严金明教授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在制订土地开发供应计划时,应充分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避免在这一块土地供应上不增反降。
供应层次 加快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
业界人士透露,目前欧美国家房地产交易量的80%左右集中在二手房上,每年约有5%的存量房进入住房二级市场,而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量却明显偏低。
以北京为例,今年二手房的预期交易量为10万套,这与北京市3亿平方米的存量相比极不相称。如果住房二级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北京每年将有1500万平方米、约25万套二手房进入市场,再加上房屋租赁市场,必将大大缓解住房供给的压力,有利于稳定住房价格。
专家建议,今后国家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如建立优化的税收体系,以减少交易环节,降低交易费用;制定严格而切实有效的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健全住房交易市场法律法规,促进住房交易形成健康有序的流通秩序等。
此外,国家还应重视实施“差价换房”“分期付款售房”“租赁住房”“预先订房”“流通现房”等多种销售方式,从而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平衡。
信贷政策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
信贷政策在房地产调控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果房价涨势仍然不降,人们势必联想到新一轮调控措施出台的可能。那么,新的信贷调控政策将指向何方呢?
建设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建行将更加注重对房地产市场趋势的分析和判断,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房地产业务。一方面,继续向住宅市场要份额、要效益,加大住宅信贷投入在开发贷款中的占比;同时,实行差别化服务,今年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将主要投向经营管理水平高、资产质量好的分行和住房市场发展良好的重点城市。
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则表示,今后将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将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另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监管部门还将视情况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