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物权法草案问题,有人曾经问过“70年后,当有人告诉你,房子下面的地你不能使用了;如果还有人告诉你,国家可以依法收回,而只需给你相当于砖头瓦块成本的补偿金,你会怎么办?”
10月27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第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问题,关系到广大居民切身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取消了以前草案中的有关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草案五次审议稿中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
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则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住户还要支付土地使用费,这样规定是否合适,建议进一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一问题需慎重对待,目前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上次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次是删去了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尽管没说咱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可以不交这钱了,但比起“自动续期”这样明确的条款,还是体现出新草案所蕴涵的大智慧、大耐心和不与民争利的立法思想。
世事沧桑,70年时间,够好几代人在历史长河里奋发图强、锐意进取了,现在决定70年后要不要收费,确实是比较不太好把握该收多少、如何收等问题。既然如此,现在制订这种条款就不具备必要性,现在采取的这种不做规定的做法,确实是最好的办法,“无招胜有招”。
这种做法,还体现了可贵的立法精神,那就是莫扰民,尊重现实。这种立法精神,更让人对未来的长治久安充满信心。
从这种立法精神来看,再发展70年,面对文首的问题,我们可以放心地说:法律没有给任何人、任何单位借用“自动续期”的名义,获取利益的机会,如果个人的合法权益届时受到伤害,咱依法告他! 来源: 《京华时报》 ( 2006-11-03 第102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