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宣布,上海市自7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从854元提高至938元,下限从64元提高至70元。
根据规定,上海市自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5年月平均工资。200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
此外,今年开始首次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其月缴存额上限明确为1610元。
来源:国际金融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