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项目区位:    企业名称:    项目用途:    项目类型: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m2    户型: 卫    
     本地新闻
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2010年1月20日 阅读1782次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苏建函[2009]669号)和扬州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扬政房[2009]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销)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的,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以内的,不得分期分批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58的,每次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1.5。项目总建筑面积在8以上的,每次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申请面积不得低于2

二、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制定详细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当详细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建设计划(含开工、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等情况、项目销售计划、项目销售时间和销售方式等。(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办法另行下发)

三、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应当在30日内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进行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理由分批、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款(包括诚意金、VIP卡费、会员费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已经竣工交付的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用退房、合同变更方法协助购房人进行隐形交易,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退房手续费。禁止期房合同转让。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信息公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申请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时的用地(抵押土地还须公示金融部门同意销售的证明及企业解决因土地抵押时间过长问题的相关承诺)、立项、规划、建设、销售、预售方案,楼盘销控表及价格等情况,有地下车位、车库的,对产权归属需进行约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预(销)售时还应出示资质证书和委托代理书,以备承购人查验。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销)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及江都市房地产信息网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五、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房产管理监察大队要对在建并已进行预(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暂停销售,依法予以查处。对连续3次以上故意将网上楼盘信息显示为“销售未备案”的特定房屋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进行合同备案的,对明显超出周边楼盘价格挂牌、在一年内单幢楼盘销售率不到5%的,对商品房预(销)售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违规销售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予以曝光。

六、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销)售联动管理机制。房产管理监察大队和职能单位要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能。通过联合检查、会办和案件移交等方式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营造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报:江都市政府,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

局、市物价局、市法制办公室,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上一篇:扬州市测绘技能竞赛落下帷幕     下一篇:江都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活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管理单位:江都市欣达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媒体合作、技术支持:扬州大自然网络信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