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这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实施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差异化扣除政策,更加体现个税公平,也向社会释放了个税改革正积极推进的信号。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的通俗说法。1994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之后与2006年和2011年分别提高到1600元和3500元。无论最初起征点的设定,还是之后两次起征点的提高,均是采取统一的无差异扣除政策。而本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则预示着,未来我国个税费用扣除将实施差异化扣除,也更能符合个税纳税能力原则,促进公平。
纳税能力原则是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和改革需要考虑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而言,纳税能力原则是指能力高者多纳税,能力低者少纳税,无能力者不纳税。个人纳税能力不仅仅体现于收入方面,更与纳税人支出负担密切相关。设想年薪相同的两人,一位是年轻单身,处于“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状态;而另一位是拖家带口的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不但要赡养老人、抚养幼子,还要支付房贷。二者虽然收入相同,但因支出负担差异较大,纳税能力自然不同。因此,相较于前两次普提个税起征点而言,本次通过增加专项费用扣除的方式提高起征点,实现差异费用个扣除,则更能体现个税的公平原则,稳步推进个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
延伸阅读:美国个税的所得和扣除分类
在美国个税税制中,个人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Taxable Income)”为基础,确定其适用税率,进而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从“调整总所得(AGI,Adjusted Gross Income)”减除“个人免税(Personal Exemptions)”得到,而“调整总所得(AGI,Adjusted Gross Income)”是从“总所得(GI,Gross Income)”扣除各类“费用(tax deduction)”得到。也就是说:
应纳税所得额(Taxable Income)=调整总所得(AGI,,Adjusted Gross Income)-个人免税(Personal Exemptions)=总所得(GI,Gross Income)-费用扣除(Standard Deductions 或 Itemized Deduction)-个人免税(Personal Exemptions)
需要注意的是,费用扣除和个人免税是不同的扣除项目,二者有本质的区别。费用扣除是个人为取得各项所得而支付的必要成本,这与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将经营成本扣除的理念一致。因美国实行综合税制,即所得不但包括工资薪金,还包括其他诸如股息、经营收入所得等,相应费用扣除包括与这些收入相关的必要扣除。在美国,费用扣除包括两类:一类是标准费用扣除,另外一类是分项目扣除。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费用扣除,对于具体纳税人而言,会选择扣除金额大的方式。多数纳税人会选择采用标准扣除,但对于有特殊支出项目,且支出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如富人捐赠)则倾向于选择分项目扣除,当然政府也对分项目扣除设置了种种条件。
个人免税是与费用扣除不同的另一类扣除项目。美国于1954年引入该类扣除项目,其初衷是对维持纳税人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免税,相应建立了随物价上涨的机制。2018年之前,美国居民纳税人可以就抚养人和配偶申请个人免税,每人免税额为4050美元。比如纳税人如果有3个符合规定的抚养人(未成年子女),该纳税人便可在AGI的基础上扣减12150美元收入,从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于AGI超过一定金额之后,个人免税取消。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特朗普税改方案中,取消了个人免税规定,同时提高了各类纳税人的费用扣除。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国内的工资薪金费用扣除类似于美国税制中的标准费用扣除(Standard deduction),而本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子女教育费用和大病医疗费用则类似与美国税制中的个人免税。当然,如果做更细微的比较,则还不完全一致。
(作者:梁季,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研究员) (出处: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