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增加房地产经纪管理和经纪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现在我区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分支机构),未取得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均须到我局备案并取得《江都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二、备案时间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符合申报要求的经纪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三、备案材料申报 备案采取书面形式,请各经纪机构登陆江都区房地产信息网(www.jdfdc.net)下载《江都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填写表格并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江都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 3、经纪机构公司章程; 4、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资格证书(不得少于3人); 5、从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凡未取得《江都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关房地产经纪业务,不能获得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资格。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加密狗凭《江都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申领。 (二)本次备案结果将在江都区房地产信息网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报地址 联系地址:江都区工农路25号二楼江都区房产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86531110 特此通知
扬州市江都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2016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