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甲方):
立合同人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 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 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该房地产座落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房屋所有权证号 , 土地使用权证号 ,共有附属物 件,评估价值人民币(大写): 。于 年
月 日抵押予 ,期限为: 个月,至 年
月 日止,担保债权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属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 。
第三条、本次抵押价值人民币(大写): 。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期限: 年(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合同条款发生变更,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扬州市江都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如未能按主合同履行债务,乙方可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处分抵押物。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先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数额外,所得款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顺序办理。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不足清偿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乙方应当退还给甲方。
第十三条、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五天内,甲、乙双方应到扬州市江都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依法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债权清偿完毕,抵押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扬州市江都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扬州市江都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存档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扬州市江都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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